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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建明与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陈厂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1

(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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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建明,农民。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陈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强,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陈厂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陈厂村民委员会27975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20元已扣缴。本案判决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法应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军审判员:章智慧审判员:李赟

书记员:夏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