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丈宗,女,1927年6月1日出生,壮族,现住扶绥县东门新街南二巷**。申请人马立英,女,1956年3月1日出生,壮族,现,现住扶绥县东门新街南二巷** 申请人朱金莲,女,1981年5月1日出生,壮族,现住扶,现住扶绥县东门社区甜蜜路**iv> 申请人朱汝财,男,1983年5月1日出生,壮族,现住扶绥,现住扶绥县东门新街南二巷**v> 申请人朱汝刚,男,1985年7月1日出生,壮族,现住扶绥县东,现住扶绥县东门新街南二巷**
被执行人程文秋,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壮族,现住扶绥县新宁镇,现住扶绥县新宁镇松岭路申请执行人方丈宗、马立英、朱金莲、朱汝财、朱汝刚与被执行人程文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程文秋在扶绥县东门信用社的存款到本院指定账户,扣划得款已全部偿还了本案案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102)扶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光席审判员:张凡助理审判员:陆文辉
书记员:黄文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