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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济宁高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凌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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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信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凌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洸府河东。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董事长。

本院做出的(2011)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济宁凌云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济宁凌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南土地一宗(四至:东至东四路,西至金屯小区,南至小屯村,北至崇文大道),面积11918平方米,出让用途商住。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买卖、赠与、过户等相关手续。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需要续行预查封的,应当在预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预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建军

书记员:魏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