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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中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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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中华。本院依据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中华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将被执行人张中华在昌邑市外国语学校的苗木款74170元提取至昌邑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市支行;帐号:15×××16) 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