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中华。本院依据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中华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将被执行人张中华在昌邑市外国语学校的苗木款74170元提取至昌邑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市支行;帐号:15×××16) 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