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昌邑市。2013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3)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万明
书记员:王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