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明洪涛。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镇明家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明旭京,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镇明家郜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查封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镇明家郜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昌邑市围子镇明家郜村房屋五间、仓库三间。(土地使用证编号为:12005624号)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