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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昌邑市五金厂执行裁定书

(2010)昌执重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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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被执行人昌邑市五金厂。法定代表人姜加林。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05)昌民二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昌邑市五金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前履行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查封被执行人昌邑市五金厂位于岞山镇房屋建筑面积为381.42平方米,登记房产证书为山东省城镇公房所有权证88鲁潍昌字第005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604.67平方米,登记土地使用证为昌国用(1994)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理已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兹良

书记员:董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