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波涛。被执行人王翠荣。
划拨被执行人王翠荣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兴国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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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波涛。被执行人王翠荣。
划拨被执行人王翠荣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兴国
书记员:孙明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