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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马波涛与王翠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重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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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波涛。被执行人王翠荣。

划拨被执行人王翠荣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兴国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