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延忠与潍坊市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重字第2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延忠。被执行人潍坊市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现为潍坊市人民警察训练基地),驻奎文区公安巷6号(现迁至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7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奎经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现名为潍坊市人民警察训练基地)的银行存款82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李贵友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