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褚永田,被执行人徐怀林,被执行人姚海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缴纳执行款8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怀林、姚海强银行存款8500元。执行员曲杰
书记员:刘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