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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迎辉与孙述海、付明峰等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重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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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迎辉。被执行人孙述海。被执行人付明峰。被执行人徐有利(又名徐友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昌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孙述海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述海在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乡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孙述海在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乡支行所有的在你处以被执行人孙述海名义存入的存款21506.38元至昌邑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市支行,帐号:151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孙延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