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贵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效生。被执行人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程,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