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吉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礼木,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效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查封被执行人昌邑金洲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昌邑市206国道311号昌邑房权证围子字第号1幢x号商铺(面积211.62平方米)房产一套,昌邑房权证围子字第号一幢x单元xxx室一套(面积112.43平方米)、2单元401室一套(面积112.43平方米)、昌邑市206国道317号昌邑房权证围子字第号四幢x单元xxx室一套(面积104.50平方米)、x单元xxx室(面积119.61平方米)、10商铺一套(面积359.04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元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