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晓林(曾用名邓连信),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于凌春,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林犯窝藏罪一案,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林及其辩护人于凌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马晓林无辩解。被告人马晓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马晓林认罪、悔罪态度好;2、马晓林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3、马晓林多次劝其兄马一某投案自首,最终马一某投案其起到重要作用。恳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其缓刑或者管制。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马晓林的哥哥马一某因涉嫌诈骗被庆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马一某逃匿,被告人马晓林在明知马一某犯罪在逃的情况下,联系其同学孟某某为马一某在济南高新区会展小区和历城区“凤鸣山庄”小区提供隐藏住所,并多次为马一某提供财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 (1)马一某证实,其听刘二某到公安局报案后,为躲避公安机关,离开庆云到德州、聊城,后到济南居住,并换了手机号码,只有其弟弟马晓林和刘一某知道。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济南先后换了两个地方居住,居住地是马晓林联系的。在济南居住期间,马晓林和刘一某给其送过衣服和电暖器等物品,生活费主要是马晓林提供的,先后给其汇款8万元左右。刘一某和马晓林均知道刘二某报警及公安机关找其的事。并证实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其曾使用的手机号码有1506660****、1370534****,马晓林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76555****,刘一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01276****。另证实马晓林劝其投案的事实。(2)孟某某证实,其与马晓林是大学同学,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初,马晓林和其联系,给他哥哥马一某找房住,说马一某在济南联通公司要账,马一某手里没钱,住旅馆太贵,其先后给马一某提供两处住所。辨认笔录证实,孟某某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马一某。(3)刘一某证实,2011年7月,马一某手机停机,其一直联系不上马一某,2011年8月份左右,马一某主动给其打电话,说把刘二某的钱投到买卖上了,给不了刘二某钱,刘二某找他,经侦的也找他,不方便回来,其从那时知道公安机关找马一某。后其到济南去过四次,其中两次是与马晓林一起去的。2011年9月份左右,马一某给其打电话让其送一些衣服,其从马一某家拿的西服及保暖内衣等,后与马晓林一起去的济南,马晓林在路上看有没有庆云的车跟着,并说逮住就麻烦了,马晓林让其把车放在省博物馆,打车去马一某住处,把衣服给的马一某。2011年10月份,其联系不到马一某,马晓林说已经是刑事案件了。2011年11月份左右,马一某给其打电话说没钱了,让其送三四千元钱,马晓林给马一某捎的电暖器,其与马晓林到济南找到马一某,其给了马一某1500元钱,马晓林给马一某4000元现金。2011年12月、2012年1月,其先后两次到济南找马一某。其听马晓林说马一某的住处是马晓林的同学孟某某提供的,2011年7月后马一某经常换手机号,马晓林一直单线与马一某联系,其联系不上马一某时就去找马晓林。其知道公安机关找马一某,还给他送衣服送钱,是因为当时没把这个事当回事,以为就是马一某欠刘二某的钱,还了钱就没事了,马晓林说马一某欠刘二某钱的事,是法律的事,没有其想的那么简单。2011年11月份左右,马晓林帮马一某把车卖了。马一某怕刘二某和公安局的找他,经常换手机号码,并提供马一某曾使用的电话号码。(4)刘二某证实,其听刘一某说马一某自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初躲藏在济南期间,马一某的居住地是马晓林找其同学孟某某提供的;2011年11月份,马晓林帮马一某卖车;2011年12月,马晓林拉着其父母到济南看马一某。(5)边某证实,2011年7月份左右,其听其姐说马一某骗了其姐夫刘二某60万元钱,其姐夫已报案。2011年8月份,马一某的亲戚孙某某和马晓林找到其,马晓林说马一某在外面的工程款没回来,想与刘二某签个还款协议,让其姐夫到公安机关撤案,其给他们说滨州根本没有马一某说的那个工程,马一某是诈骗,让其凑63万元再说。从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上旬,孙某某先后多次找其说马一某手里有承兑汇票、工程款马上下来等理由,让刘二某撤案,但钱一直未给。其先后与马晓林见过两次面,通过一次电话。(6)孙某某证实,其是马一某的表叔,2011年7月份,马晓林说马一某和刘二某合伙在滨州投资了一个工程,后来刘二某问了根本没有这个工程,刘二某向马一某要钱,为此还到公安局报案。其就找到刘二某的亲戚边某,想通过他协调此事,刘二某想一次把钱要过来,马一某想分阶段给,给钱后要对方撤案,谈此事时马晓林在场,因双方意见不一致,事没谈成。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2月22日,庆云县经侦大队在侦办马一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发现马晓林涉嫌窝藏、包庇,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侦查。(2)庆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2011年7月,马晓林持马一某反映他与刘二某之间系经济纠纷的打印材料到经侦大队反映情况,经侦大队相关领导向马晓林表明,刘二某已经以马一某涉嫌诈骗到经侦大队报案,马一某递交材料系打印,需让马一某本人到经侦大队说明情况,目的是让马一某到案说明情况,以便案件顺利展开侦查。(3)刘一某向庆云县经侦大队提供其书写的手机录音内容。(4)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马一某与马晓林、马二某、刘一某等人的通话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马晓林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3、视听资料及庆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月18日刘一某和马晓林之间关于马一某案件的一次谈话情况。4、被告人供述马晓林供述,2011年7月中旬,其哥哥马一某给其打电话说欠刘二某50万元钱,刘二某到公安局报案,让其帮着照顾孩子。2011年7月底或8月初,其当时想帮着马一某凑钱还账,马一某说不用其管。2011年8月上旬,马一某手里没钱了,都是其给他钱花,其联系同学孟某某给马一某找的住处。后马一某将他与刘二某之间合伙投资的过程写了一下,其拿着材料到公安局经侦大队,队上领导说刘二某报案了,让马一某到队上说明情况,马一某说手里没钱,不敢回来。后其通过孙某某与刘二某协调未成,其也因此事与刘二某姓边的亲戚见过两次。2011年10月底,马一某说在济南看见刘二某了,其怕马一某被刘二某找到,也怕刘二某告诉公安局的人来逮马一某,于是又联系孟某某给马一某换了住处。刘一某也知道马一某的住处,并和其去济南找过马一某几次。马一某在济南期间的日常花销及生活费都是其提供的,先后给了八万元钱,还送过一次衣服,一台电热器。马一某在济南期间更换过多次电话号码,只有其与刘一某知道。2012年1月下旬,马一某说外面没欠账,刘二某的钱和其汇的钱都买彩票了,其劝马一某投案。2011年8月之前其主要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76555****,马一某的是150666606066,1370534****,后更换多次,其也经常换号,目的是不让别人知道。辨认笔录证实,马晓林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刘二某的内弟边某。关于被告人马晓林的辩护人提出“马晓林认罪、悔罪态度好,初犯、偶犯,劝其兄马一某投案”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林明知其兄马一某系在逃人员,仍为马一某提供隐匿住所和财物,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晓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劝马一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晓林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学英代理审判员:郭伟伟代理审判员:孙文成
书记员:徐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