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延庆,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辩护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延庆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建华、刘凤岚出庭出持公诉。被告人王延庆及其辩护人朱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行为属于介绍婚姻索要钱财,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延庆为谋取个人利益,以出卖为目的,于2007年底至2009年底,通过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风平镇芒别办事处南改村的孟某某某,从该州以每人17000元至28000元人民币拐卖缅甸联邦籍妇女9人至齐河县,从中获利1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农历11月间,被告人王延庆在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通过孟某某某,以17000元的价格拐卖自称“面某某”(音译)的缅甸联邦籍妇女1名给齐河县马集乡杨庄村村民杨某某为妻。2、2008年初,被告人王延庆在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通过孟某某某,以25000元的价格拐卖自称“马某”(音译)的缅甸联邦籍妇女1名给齐河县赵官镇王厅村村民王某某为妻。3、2008年农历10月间,被告人王延庆在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通过孟某某某,以28000元的价格拐卖自称“内某”(音译)的缅甸联邦籍妇女1名给齐河县仁里集镇后刘村村民姚某某为妻。4、2008年农历12月间,被告人王延庆在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通过孟某某某以每名妇女28000元的价格拐卖自称“马一某”、“马二某”(音译)的2名缅甸联邦籍妇女分别给齐河县马集乡孙庄村村民孙某某、孙一某某为妻。5、2009年农历正月间,被告人王延庆在云南省潞西市通过孟某某某,以28000元的价格拐卖自称“木某”(音译)的缅甸联邦籍妇女1名给齐河县马集乡王楼村村民李某某为妻。6、2009年2月下旬,被告人王延庆在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通过孟某某某,以28000元的价格拐卖自称“南某某”(音译)和“代某”(音译)的缅甸联邦籍妇女2名分别给齐河县马集乡王楼村村民康某某、仁里集镇王南村村民王三某某为妻。7、2009年农历10月间,被告人王延庆在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通过孟某某某,以29000元的价格拐卖自称“美某某”(音译)的缅甸联邦籍妇女1名给齐河县赵官镇王厅村村民王四某某为妻。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以前被判过刑,名声不好,在本地一直没找到媳妇。2008年秋后,我听说王延庆能从南方弄来女人,我就找到王延庆,王延庆答应从南方给领个媳妇,我父亲也同意。王延庆告诉我们,先交8000元钱,等到云南见到媳妇以后再上王延庆的账户上汇20000元钱。今年农历正月初三,我把8000元钱送到王延庆家里,我、王延庆、王延庆的妻子、王延庆的儿子、张某某五人去的云南,王延庆在芒市的丰平镇有关系,都是男的,这两人给王延庆负责提供女人。王延庆领的女的叫雷某某(音译),见面后我就相中了,给张某某领的那个女的张某某没相中。然后王延庆就安排我和雷某某照了张合影,王延庆给我们办了结婚证,结婚证给我后,王延庆让我给家里打电话,让我往他账户上汇钱,这两万元钱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2、证人李一某某证言证实:王延庆把一名妇女卖与其儿子李某某做媳妇的事实。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今年春天农历正月去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王延庆和他妻子、儿子领着我还有王楼村一个叫华子的一起坐车去云南,华子也领媳妇。开始给我介绍一个我没相中,后来又给我介绍一个叫木某的,我相中了,我们办了结婚证就回来了。一开始我给了王延庆8000元钱,算是路费、介绍费,我还把20000元钱存在了王延庆的卡上。4、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去年过了大约3月份,王延庆说上南方走亲戚去,我就给他说帮我兄弟康某某介绍个媳妇,我兄弟今年33岁,左腿有残疾,脸部下巴也萎缩,一直没说上媳妇来。王延庆同意上南方领一个来,但他给我要28000元。过了二天就给王延庆把钱送去了,过了大约一个月,王延庆给我打电话说领一个来,让我上他家看看,我就领着我兄弟到了王延庆家。当时他家就只有王延庆和后来我兄弟娶的这个妇女,王延庆介绍说这个妇女是云南的,让我们看看行吧,我兄弟俩都同意,这个妇女一直没说话,王延庆问她行吧,她说行,就把她领回家了。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兄弟多,家庭穷,原先我在当地一直没找上对象来,后来听说王延庆能从云南往这领媳妇,我父亲就让他帮忙给我领个媳妇来。2007年农历10月16日,王延庆领我去了云南,在芒市一个村里,当地媒人叫什么三的,和我现在的妻子张某见的面,谈好后我和王延庆就领着张某回来了。开始去的时候,我父亲可能给了王延庆10000元钱,到芒市和张某谈成后,我父亲又在老家往王延庆的银行卡上打的钱,打多少钱,我不知道了。6、证人杨一某某证言与证人杨某某证实基本一致,杨一某某证实一共给了王延庆一万六、七千元钱。7、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兄弟多,家庭原来就穷,年龄又大了,在我们当地找不上来,只好花钱从南方买媳妇。我听说王延庆能从南方往这领媳妇,我们就找他帮忙。到了2008年秋后,我大哥刚国领我到王延庆家,王延庆领我去云南买媳妇,让我准备28000块钱,交给他钱以后我们什么事也不用管了,准能领个媳妇来。过几天我们凑起钱来,我大哥孙二某某把钱给的王延庆。当年农历十月二十九日王延庆就领我去了云南。在一个村里住下的,当天下午他们就安排我和马一某见的面,我们俩都同意。我和马一某见面后,两三天他们又领来一个叫马二某的女的,我打电话给二哥说了,二哥也同意。这样,我们就把马一某和马二某领了回来。这两位女的,每人花了二万八千元钱。这两名妇女是缅甸的。8、证人孙一某某证言与孙某某证实基本一致。证实给王延庆28000钱,领来的媳妇是缅甸人。9、证人王五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农历十月二十八、九号的时候,王延庆领我去云南,同去的还有我大爷王希金,还有孙某某,他也是跟着王延庆去买媳妇的。我们到了云南芒市,在离芒市不远的一个村里,到了一个姓孟的人家里,他们把占晃带来让我相中,交了钱就把占晃领了回来。我一共给了王延庆28000元钱。10、证人王四某某证言证实:我家里穷,一直没找上对象,后来听说王延庆能从云南往这领媳妇,我和我父亲让王延庆给领个媳妇来。2009年农历10月王延庆领着我去了云南见的面。去之前,给了王延庆9000元钱,我们见面谈妥后,我父亲通过银行转账又给了王延庆20000元钱。11、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前年秋后的时候,我和我父亲到杨庄找王延庆让他帮着领媳妇,王延庆说让我们拿27000元钱。我父亲先拿3000块钱给王延庆,让他在路上看着花,相好媳妇后,我父亲再在老家把剩下的24000块钱给王延庆打过去。我们到了云南,在当地的媒人那里,与我现在媳妇见的面,合的影,然后我们就回来了。1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以前媳妇死了,一直在当地不太好找媳妇。听说王延庆能从云南领媳妇,我就让他帮忙,在2007年农历十一月份,他说需要25000元钱,先交4000元钱作路费,到云南相好媳妇后,再让家里人给他银行卡上打过21000块钱。在2008年农历正月初三,他就领我去了云南的芒市,在那里见到我现在的妻子,我现在的妻子真名叫麻某。并证实麻某到齐河后因受刺激眼睛看不清东西,脑子不好用,说话答非所问。13、证人王三某某证言证实:我因老实不说话,没找上媳妇来。听说王延庆能领来媳妇,我和父亲找到王延庆,王延庆让我家里准备8000元路费,他带我去云南,我到云南相中了我现在的对象喊某。相好后,王延庆给我父亲打电话让他汇20000元钱,我父亲把钱汇过去后,我和喊某就回来了。14、证人闫某证言证实:我的国籍是缅甸的,是给王延庆拐卖妇女案来做翻译。这十一名妇女是以找工作的名义被骗到中国来的。并证实麻某因受了刺激无法表达提问的问题。15、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我和王延庆,还有一个王楼村的男的,一个油坊村男的,一块去的云南,他们去云南到我娘家那边去领媳妇,后来听说他领来的是缅甸人,不是中国人。他的事我不清楚,我也不参与。这几年他经常外出,他说外出打工,去的哪我不知道。(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南某某陈述:我在皮尤没有工作,一个缅甸的女士说可以带我到中国找工作,我就跟她到穆塞,然后一对老夫妻带我从穆塞到了中国的瑞丽,在瑞丽有个老头把我带到这里来的,我才知道不是给我来找工作,而是给我找老公,我被骗了。带我到这里的老头经辨认照片是王延庆,我与现在的老公发生性关系,不是我自愿的,当时我也没反抗,因我没有办法。我与他生了一个女儿。我在这里不习惯,我想回缅甸。2、被害人面某某陈述:我在老家没有工作,有个女士说可以带我到中国找工作,我就跟她到穆塞,然后到了中国的瑞丽,在瑞丽一个缅甸妇女告诉我,我必须和别人结婚,我虽然心里不愿意,但是我没有办法。后来我和现在的老公见的面,我老公和一个老头把我领到现在这里。这个老头经辨认照片是王延庆,杨某某和王延庆没有给过我家人钱。3、被害人马一某陈述:我是缅甸人,我是被骗来中国的。在缅甸有个50岁左右的妇女,说可以带我到中国的瑞丽找工作,我就跟她到中缅边界的穆塞,在穆塞一个四十岁的妇女带我到了瑞丽,他们没有给我找工作,而是要给我找老公,我发觉被骗了,心里很害怕,就同意了。他们带我到当地的一户人家,与我现在的老公孙某某见的面,后来孙某某就领我到这里。4、被害人马二某陈述:我原来在穆塞给人洗衣服。2008年底的时候,有个女的找到我问我愿不愿意到中国工作,中国工资很高,我一听就同意了。到了中国的瑞丽,他们没有给我找工作,而是要给我找老公,一看被骗了,心里很害怕,但没有办法。后来,一个老头,还有好几个人坐车到这里,才见到我现在的老公孙一某某。老头经辨认照片是王延庆,王延庆和孙一某某都没有给我家人钱。5、被害人美某某陈述:在仰光有个妇女说可以带我到穆塞找工作,到了穆塞另外有个妇女把我带到了中国的瑞丽。结果到了后她领我到了芒市一个男人家中,住了几天他们没有给我找工作,而是要给我找老公,我虽然不愿意,但没钱回国,只好同意了。后来一个老头领着我到了我现在的老公家里,我现在的老公叫海龙,家是王厅村的,海龙没有给我家人钱,我想我的家人,我想回缅甸。6、被害人内某陈述:我原来在马德里市卖蔬菜,一个叫香娜的妇女说可以给我到中国瑞丽找工作,我一听就同意了。在瑞丽住了十来天后,有一个胖胖的妇女带我到了一个男人家中,说我必须与人结婚,还拿出手机,指着手机上的一个男人照片,让我必须嫁给这个人。我当时表示反对,我说不可能,那个男人的老婆就吓唬我,说不结婚你不能回国,回国警察就会抓你,我当时害怕了,就同意找老公。后来我现在的老公和一个老头就把我接到后刘村。经辨认在瑞丽的男人是孟三,和我老公一块去的是王延庆,我现在的老公是姚某某。我和姚某某有一个两个月大的男孩,我孩子还小,我想把他养大后回缅甸。7、被害人代某陈述:我在穆塞一家宾馆打工,有个女士问我愿不愿意到中国的瑞丽打工,工作非常好,我相信了她。到了芒市的一个男人家中,这个女士问我要不要结婚,我说我要考虑一下,当时我没同意。那个女士把我留在那个男人家中,当时我见我现在的老公王三某某,他们让我和王三某某照了相,并告诉我必须要和他结婚。我没办法就答应了和王三某某结婚。我现在已怀孕七个月了,我现在不想回去,我想等生了小孩后再回缅甸。8、被害人木某陈述:我原来在缅甸给人洗衣服,做饭。后来两个人骗我到中国找工作。我随他们到了中国的瑞丽,他们说给我找老公,我不愿意,但没办法。后来见到了现在的老公李某某,和他去的还有一个老头,经辨认是王延庆。他们把我带到了现在这里,和李某某生活到现在。并表示愿意回缅甸,想念缅甸的家人。(三)书证1、李某某、康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假结婚证、假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害人与他人在瑞丽办理假结婚证的事实。2、王延庆的电话本照片六张,证实被告人王延庆与他人联系的电话号码。3、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人王延庆在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是同案犯孟某某某。4、王延庆查询汇款记录一份,证实收买妇女的人给其汇款的事实。5、在逃人员信息,证实公安机关在王延庆潜逃后对其上网追逃的事实。6、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木康公安检查站抓获王延庆经过一份,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17日将王延庆在芒市开往昆明的客车上抓获的事实。7、齐河县刑警大队办案说明三份,证实聘请闫某做被害人翻译。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某、黄美琴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王延庆在邮政银行开户及交易情况,经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齐河县支行调查,该行只能提供2009年1月1日之后的情况。8、被告人王延庆户籍证明,证实王延庆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四)被告人王延庆供述:大约三、四年前,我来德宏时碰到我们费县一个姓周的男的。我们两个说话时,他告诉我他是来德宏领妇女的,回去介绍给他们那里的光棍汉,不但能为人,还能从中赚钱,我向他打听从哪里能领人,他就告诉我去找孟三。这样我打听着自己去南改村找到孟三,然后通过孟三往齐河领妇女。并供述了每次领人的具体经过,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五)视听资料,记录被害人木某等人陈述被拐经过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延庆为谋取个人利益,拐卖妇女多人多次,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是属于介绍婚姻索取钱财,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延庆将钱款交于云南南改村的孟某某某,由孟某某某从缅甸拐骗妇女交于被告人王延庆带回齐河再交于买主,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中只要介入合谋,以出卖为目的,参与拐骗、绑架、接受、中转、窝藏、出卖、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中的其中一项,即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行为属于接受、中转行为,且被告人在拐卖过程中获取了非法利益,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延庆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孙援朝审判员:高志刚代理审判员:李朝辉
书记员:张姝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