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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王彦章犯诈骗罪刑事决定书

(2012)德中刑二初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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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彦章,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宁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释放;2012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津县看守所。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章犯诈骗罪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6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王彦章犯诈骗罪一案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