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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山东方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德中法执字第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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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被执行人:山东方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津县凤树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津县润康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津县亚东纺织机械助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津县蓝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津县榕达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顺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万兴,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傅凤树,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李振梅,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张书良,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城区。被执行人:邢春婧,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城区。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周金玲,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建,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李娟,女,1977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苏宁,男,1975年4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公证处(2012)宁津证执字第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因案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娟、杨万兴在银行的帐户存款28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战军审判员:张志秋审判员:马丽华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