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公茂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朱海霞,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0)平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出了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朱海霞名下的鲁Q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朱海霞名下的鲁Q轿车一辆(存放在法院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孔祥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