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师伟,居民。被执行人郭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平民初字第347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鹏有位于平邑县石都大道电业局绿地对过沿街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278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鹏所有的位于平邑县石都大道电业局绿地对过沿街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2788)。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李凤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