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庆伟,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城中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小光,主任。被执行人平邑县站前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李洪彬,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平商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城中社区居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城中社区居委会在2011年10月31日前履行(2011)平商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城中社区居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城中社区居委会所有的位于平邑县城益寿路东段路北的土地一处(地号为1/35/603,面积为7835.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苗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