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增光,居民。被执行人张传常,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传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商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传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商城支行60×××93账户上的存款7142.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玉东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