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士清与顾华扣划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22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邵士清,居民。被执行人顾万德,居民。被执行人金传东,居民。被执行人顾华,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顾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西郊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顾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西郊支行62×××66账户上的存款168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波

书记员:陈贵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