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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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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甲,男,汉族,1943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乙,男,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威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