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甲,男,汉族,1943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乙,男,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威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