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

(2012)乳执字第11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被执行人:孙某丙。被执行人:孙某丁。被执行人:戚某某。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等款合同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乳商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4515元。本案我们已经履行了法律程序,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商初字第63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成兴审判员:姜哲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宋大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