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威海龙兴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陈竹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陈竹名下的位于文登泉都碧玉小区1-4号、1-6号、1-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姜哲
书记员:宋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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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威海龙兴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陈竹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陈竹名下的位于文登泉都碧玉小区1-4号、1-6号、1-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姜哲
书记员:宋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