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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建智与孙胜利执行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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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建智被执行人孙胜利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孙胜利银行存款2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刘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