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君浩。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城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宋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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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君浩。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城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宋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