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君浩与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40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君浩。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城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乳山市供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宋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