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雪松。被执行人郑赞。被执行人陈小丽。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威环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5日以(2012)乳执字第18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赞、陈小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郑赞所有的坐落于乳山市银滩海之缘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证号: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0*****404,土地证号:乳国用(2007)第1****)楼房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哲审判员:高胜万审判员:牟旭成
书记员:刘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