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倪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乳执字第96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倪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倪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乳诸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8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