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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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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乳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少明

书记员:蔡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