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耿兆金,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被执行人临沭县泰宇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昌,经理。被执行人王玉昌,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曹王庄镇。被执行人王玉树,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曹王庄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商初字第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临沭县泰宇工具有限公司、王玉昌、王玉树的银行存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开户行:建行临沂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高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