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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铁吉、曹武泉、王金华执行裁定书

(2010)河执字第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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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负责人赵金成,行长。被执行人曹铁吉。被执行人曹武泉。被执行人王金华,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相公街道办事处大茅次村人,农民,住本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铁吉、曹武泉、王金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铁吉、曹武泉、王金华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