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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沂汇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临沂金浩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1)河执字第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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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郑旺支行。负责人张洪金,行长。被执行人临沂汇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庆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金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金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汇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玉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申玉宝,男,1969年9月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工商户,住该区水田居委14巷****楼****。被执行人林庆湘,男,1970年2月生,汉族,临沂市河**郑旺镇林家郑旺村人,个体工商户,住本,住本村被执行人赵金田,男,1969年8月生,汉族,临沂市河**郑旺镇赵庄村人,个体工商户,住本,住本村被执行人刘玉坤,男,1971年1月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焦庄村人,个体工商户,住本,住本村被执行人尤振燕,女,1973年8月生,汉族,临沂市河**九曲办事处北王庄村人,个体工商户,住本,住本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汇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临沂金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