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赵洪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南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永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