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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沂圣福源民间融资公司诉孙纪平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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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圣福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冉祥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纪平,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金禧园。被执行人许锦梅,女,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吊桥路**。被执行人马凤波,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南道村** 被执行人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纪平,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东信证经字第26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纪平、许锦梅、马凤波、临沂红棕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健审判员:朱磊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靖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