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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学迎与孔祥军执行案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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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学迎,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孔祥军,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艳,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孔祥军、黄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孔祥军、黄艳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健审判员:朱磊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靖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