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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安德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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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xx街道办事处xx村。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xx街道办事处xx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河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的价值2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庞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