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路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路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x日向被执行人路xx、路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x日前履行义务。2013年5月x日向被执行人路xx、路x送达了拍卖裁定书,但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我院委托临沂银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路xx所有的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车号为鲁Qxxx**(该车由案外人陈洪连2010年9月份转让给被执行人路xx,但过户手续未办理完毕),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78300元【详见(2012)临xx估字第x号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山东xx拍卖有限公司根据我院的委托于2012年7月x日涉案车辆鲁Qxxx**进行公开竞拍,但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林xx于2013年7月x日向我院递交申请,愿意以评估价接受拍卖物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路xx所有的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车号为鲁Qxxx**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路xx所有的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车号为鲁Qxxx**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林xx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林xx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林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芹审判员:徐李明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李汉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