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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莉执行案裁定书

(2012)河执字第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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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都支行。被执行人张玉莉。被执行人张学术。被执行人阚玉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莉、张学术、阚玉杰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淑波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