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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联创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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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xx区xxx办事处xx居委620号。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xx15号。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xxx的银行存款或财物折款63万元(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尚芹审判员:徐李明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庞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