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xx区xxx办事处xx居委620号。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xx15号。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xxx的银行存款或财物折款63万元(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尚芹审判员:徐李明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庞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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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xx区xxx办事处xx居委620号。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xx15号。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xxx的银行存款或财物折款63万元(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尚芹审判员:徐李明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庞康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