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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忡生公司与孙大伟执行裁定书

(2012)河执字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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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被执行人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xx路x—****楼****。被执行人临沂市xx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住临沂市xx县xx镇xx社区****iv> 被执行人x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住临沂市**xxx路****楼****iv>

被执行人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xx区xxx,住临沂市**xxx路****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河执字xxxx号执行裁定书,于2012年xx月xx日查封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临沂市xx区x1号x单元x房产一处,预售合同编号:Yxxxxx。我院于2013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临沂市xx区xxxxx号x单元x房产一处,预售合同编号:Y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尚芹审判员:徐李明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