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xx镇xxx村**。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xx镇xxx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16日前履行(2011)河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价值8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尚芹审判员:徐李明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