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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諘希见执行裁定书

(2012)河执字第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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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xx镇xxx村**。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xx镇xxx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16日前履行(2011)河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价值8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尚芹审判员:徐李明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