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坤。申请执行人张滨。被执行人赵廷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廷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廷祥名下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淑波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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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坤。申请执行人张滨。被执行人赵廷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廷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廷祥名下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淑波
书记员:孙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