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杰,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佳合鑫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文峰,经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临沂市佳合鑫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佳合鑫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800001901005000000207;开户行:临商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高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