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玉洪。被执行人张作振。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作振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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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玉洪。被执行人张作振。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作振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