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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玉洪与张作振执行案裁定书

(2012)河执字第1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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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玉洪。被执行人张作振。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作振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