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杨翠林与刘如义执行裁定书

(2012)河执字第18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翠林,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刘如义,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九曲街道办事处。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如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如义的银行存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800001901005000000207;开户行:临商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高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