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邦卫,男,1944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贾中新,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中新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高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