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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佳晟与蒋宝光执行裁定书

(2012)河执字第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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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商业街**。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xx街道办事处xxx村被执行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xx街道办事处xxx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xxx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李明

书记员:庞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