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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景珏与赵景晓执行裁定书

(2014)河恢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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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景珏,男,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景晓,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作出(2009)河商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景晓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洪波审判员:张元民人民陪审员:房美华

书记员: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