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一良,男,1969年10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凤凰大街**。被执行人颜廷想,男,1977年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凤凰大街** 被执行人王淑艳,女,1975年生,汉族,居民,住,住临沂市兰山区三合屯居委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颜廷想、王淑艳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健审判员:朱磊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靖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